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12月31日娄政发〔2020〕9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娄政发〔2022〕10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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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和建房民主管理、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筑设计、施工和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财政、交通、工信、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尽快进入角色,完善制度和操作办法,组建工作队伍,加大培训宣传,有序承接和履行职能职责;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数据共享工作。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置;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工作出现“断层”“断档”问题,确保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坚持规划先行。村庄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和蓝图,是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应编尽编、能编尽编”的原则,2022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确保村民建房和乡村的各项建设有规可依,依规建设。
    (二)严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规定和执行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严守宅基地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在城镇规划区外,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农民住宅,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严格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应当通过集中兴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三、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一)引导科学合理选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自然保护区等相关保护规划。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房:永久基本农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I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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