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纪委干部X纪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机关纪委干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在浩渺的人生长河中,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如同航行者,肩负着国家和党赋予我们的使命。而在这航行的旅途中,纪律便是那指引我们前行的灯塔,它为我们照亮前行的道路,确保我们的航船能够保持安全、稳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就是灯塔的重要组成部分,共158条,深入贯彻了党的XX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了在对象上全覆盖、管理上全过程、时间上全周期的特点。近日,我深入学习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相关知识,有了许多深刻的体会和感悟,结合感悟比较深的条例,分享学习体会和浅知拙见。
    一是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二是管理过程方面。回想曾经观看的警示案例中,就有几位是退休后被查处的干部,绵阳市原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升禄说:“我都退休八年了,没想到还是没有逃过组织的审查”一席话直入人心。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像刘升禄一样,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职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或者以各种名义为企业站台背书。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三是时间周期方面。《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了“网络空间”一词。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增写对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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