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新时代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敢为善为、图强争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围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行深入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有益经验。
一、实践探索
(一)容之有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针对容错纠错情形难认定、尺度难把握等问题,**区完善顶层设计,较早在制度建设上进行有益探索,让评判处置者有章可循。2016年10月,率先在工程领域建立容错机制,提出容错免责十五条清单。2017年6月,在招商引资领域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制度,明确十条容错免责具体情形。2018年7月,制定《关于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给予明确规定,制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人才工作、科技创新领域容错免责适用情形清单。2020年10月,结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明确了容错免责四类具体情形。2021年5月,针对村干部群体建立了容错免责机制,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有力推动了“两个担当”落地见效。
(二)容之有方,处置程序不断规范。如何精准判断具体情形是否适用容错免责和如何启动容错程序,一直是基层推进容错纠错落实的难点和重点。2020年10月,**区率先成立容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出台《裁定工作暂行规则》,明确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牵头,负责需要从轻从宽、容错免责案件的受理、审议和裁定。通过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召开裁定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具裁定书等程序,认真识别失误错误情形,具体做到“六看”:一看主观动机,区分是为公无意过失还是为私谋取利益;二看履职情况,区分是工作过失还是玩忽职守;三看工作依据,区分是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四看决策程序,区分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滥用权力;五看态度表现,区分是主动补救整改还是被动掩盖事实;六看后果影响,区分是轻微负面影响的“小错”还是造成严重危害的“大错”,从而确保分类施策、对症下药,精准容错、合理减责。
(三)容之有纠,干事氛围持续向好。**区将容错纠错工作放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大场景中谋划推进,坚持容之有度、容之有纠,对不该容的错误坚决不容,常态化开展“六比六争先、勇当排头兵”作风建设深化提升专项行动,对一些有可能出现失误错误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岗位调整。做实后续配套,制订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对基本原则、澄清情形、澄清方式、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2019年以来,已累计为38名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对犯错误干部不“一处了之”,而是通过多种途径,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思想、重燃斗志、担当作为。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以实绩论英雄,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创业、深化改革攻坚行动等中心工作、重大任务中,对勇于担当作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大胆使用,及时奖励。如,2022年在全区共计表彰担当作为好干部14名,对年度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成绩突出的45名干部记功嘉奖,全区上下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难点堵点
**区虽较早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容错纠错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尝试,形成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鲜明导向,但在实际推进中也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
(一)容错纠错认同不够一致,基层实施缺底气。一是认识存在误区。有的干部抱有“被容之错仍然是错”的心态,认为多干多错,担心因无意之失被“打板子”,干工作放不开手脚;有的存在“不追责就是容错,没必要专门启动容错程序”的想法,更愿意争取上级理解,认为进入容错程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存在“凡错皆想容”思想,把容错机制当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二是实施还有顾虑。目前中央、省级层面出台的容错纠错政策以原则性、指导性为主,具体实操性不是很强,在具体实践中,容错纠错的情形定性难。如,根据管理权限,基层认定的容错纠错结果是否可行难以裁定,当上级启动问责程序或者巡视巡察时,同一事件免责认定能否继续有效,基层仍心存疑虑和顾忌。三是环境不够包容。由于缺少广泛深入的政策宣讲、文件解读、以案释纪,不少领导干部对容错纠错怎么实施、成效如何持观望态度,有的担心容错结果不被举报人认可而引发上访,从而在工作中因循守旧、明哲保身,对基层工作创新探索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容”得不够。
(二)法规政策制定不够完善,容错边界难把握。目前,基层结合省、市容错纠错文件精神,虽出台了一些法规和具体制度,规定了一些适用情形,但总体看比较宽泛,与千差万别的实践情形难以一一吻合,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在实践中对失误错误“容”到什么程度、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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