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应该采取审批许可制度。在实施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并在现场组织安全交底,确保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都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等内容。交底结束后,还应检查现场的先决条件,确保各项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在动火作业中,必须设立监火人。在集中作业区域内,至少应有一名监火人员进行流动检查。而在非集中作业区域或独立动火作业时,应分别配置监火人员。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重新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动火:①每天动火作业开始前;②每次动火作业停止或间断超过30分钟时。
在以下情况下,严禁进行动火作业:①遇到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异常未消除前;②在带有易燃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介质未清理干净前;③在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的露天作业时。
动火作业前的控制要求如下:
1. 人员资质: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要求。他们需要参加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与动火作业类型相符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此外,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员还需要参加企业组织的授权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被授权上岗。
2. 工器具: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和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以确保它们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动火作业使用的电焊机、磨光机、气瓶等工器具必须张贴检验合格标签,并且设备本体及附件的状态必须安全可靠,没有损坏迹象,严禁带病使用。气体胶管必须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没有开裂老化的问题。
3. 作业环境:必须建立动火作业控制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如动火作业、禁止入内),以确保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周边可燃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此外,还应该设置通风吸尘装置,配备足够合理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动火作业的控制要求如下:
1. 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员的身份信息应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 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如使用挡火板、防火布等。
3. 动火作业点附近9米范围内应配备快速可达的灭火器。
4. 动火作业周围10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易燃物,如果无法避免,应使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
5. 气割气焊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也不得小于10米。气瓶不得放置在受阳光暴晒或热源辐射的地方。气瓶应妥善直立固定,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软管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混用,不能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等缺陷。氧气和乙炔气的橡胶软管严禁与电线并行敷设或交织在一起。如果发现漏气现象,应将损坏部分切除,不得使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处理,也不得将两根软管连接加长。
6. 在带有氢、油、蒸汽系统的动火作业中,应在系统管线隔离、排空、吹扫和置换后,经过检测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如果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应提前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在作业过程中还应进行连续检测,如果发现检测数据不合格或异常升高,应立即停止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之前不得重新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在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监火人必须一起清理现场,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在确认没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需要等待30分钟后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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