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课堂
(第四十期)
为了让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纪法的敬畏和警惕,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纪法微课堂”专栏正式开设。该专栏采用问答形式,详细解答《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等条规,旨在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我们希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时刻用纪律的尺度衡量自己的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法链接
为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有党员或干部违反了这个原则,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应该根据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重或者影响较大的违反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措施。
在具体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处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该注重教育和挽救,帮助被处理的党员或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以下行为之一,将会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违反了议事规则;
(三)故意回避集体决策,擅自做出重大决策、任免重要干部、安排重要项目和使用大额资金的;
(四)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违规的行为。
本条规定分为四项。第一项规定了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这些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如果党组织成员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违纪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做出重大决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的规定,即所有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同时,各级党组织还制定了具体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违反这些规定也属于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
根据规定,第(三)项规定了一些行为,包括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而“三重一大”事项则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了一种违纪行为,即以集体决策名义进行违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实际上却是在掩盖集体违规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这种行为利用了集体决策程序的幌子,从而达到了掩盖集体违规行为的目的。
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应当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具体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下级党组织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将被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总书记强调:“‘四个服从’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纪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内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的重要内容。”党章第十条规定了下级组织应服从上级组织,第十六条规定了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也是组织纪律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
这是一条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如果下级党组织违反了这一原则,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也应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如果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但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过,下级党组织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来源:清廉泽州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zuogongyuan.com/68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