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及时、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2.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核;
3.公安机关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调查、听证等工作;
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组织和职责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组织力量,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选举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选举由公安机关内部组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受理、初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法律适用、行政机关是否存在错误;
3.组织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程序,或请有关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实地勘验等;
4.审查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作出复议决定仅限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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