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揭安委〔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局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科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局安委办。
第二章约谈情形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五)省厅、市政府、市局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委办指定由局或局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
(六)局安委会、安委办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科室)根据职责单独或共同约谈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应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180日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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