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委党校党建工作制度汇编模板
目录:
党委会议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工作原则
党支部基本任务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主题党日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党委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
三、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由党建办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校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校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党校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校“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科室。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单位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单位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党校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4.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6.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7.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8.单位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重大案件涉及**政纪的处理;
10.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事业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
2.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5.推荐和申报市级(含)、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6.公开招考工作人员;
7.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2.单位不动产的购置,房屋大修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
5.单位承办各类培训班次等活动安排;
6.年度重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建设类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政府采购资金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自行采购资金支出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四、集体决策议事程序及制度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行业的,有关机构行业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决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以及最后决定。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执纪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决策变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4.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五、责任追究
1.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①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②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③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④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⑤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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