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
四、试点单位工作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发挥余力,兼职兼薪。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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