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制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市财政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采购业务科室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业务等科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单项支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办公室、业务等科室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八条 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实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
(三)组织编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七)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配合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十)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业务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办公室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方案),提出采购申请;
(二)配合采购归口部门(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三)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我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局办公室财务应及时汇总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调查,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并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六条 采购业务科室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应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设定,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条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特殊商品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如普通家具、货物等)或演示。对确需提供样品的,应采用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模型小样等方式,切实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第五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投标人的技术资金等资质要求,由于安全原因的排除标准、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支付计划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供应商采购文件获取阶段,不得设置报名或证书验证等不合理的前置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第二十五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或者3%-5%的价格分加分。
第二十六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第三十条 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合同范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澄清回复的方式、时限,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细说明投标程序和要求,采用电子投标的应载明电子网络平台的地址、应急处理程序等。
第三十四条 电子化应成为本单位政府采购主要形式。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原则上不收取费用,确需收取的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第三十五条 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 对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六条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财政部门审批而未审批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点,按照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采购业务科室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四十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
(一)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二)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并作为单一来源公告的附件上传。
第八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业务科室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查询其信用记录,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含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信息公开,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业务科室报办公室财务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填写委托信息,委托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符合网上商城采购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实施商城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采购业务科室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业务科室应当综合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从业水平提出初选意见,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填写委托代理信息。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并报局党组同意。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一个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3名专家进行论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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