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研讨发言稿
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司法办案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除了办案人员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深厚工作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构建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国政法系统发出的动员令,十年前振聋发聩,今天耳熟能详。
科学划定司法权力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将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系统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推动党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司法责任制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时代向前发展,改革永无止境。要继续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准确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职权配置。谋划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这篇大文章,要紧紧牵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但在实践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需要不断优化、不断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合理设定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运行规则,统一责任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守住底线和红线。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规范的司法行为来推动落实,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司法权力运行的质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定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A总书记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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