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问责机制建设专题调研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

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问责机制建设专题调研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完善问责制度及程序,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不力、问责泛化、“求快不求准”等问题。实践中,**市纪委监委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工作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拧紧责任链条,精准稳慎做好问责工作,用问责倒逼真干事、推动真落实。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践探索
    近年来,**市纪委监委坚持严字当头,发扬斗争精神,突出精准规范,着力推进问责工作可落地、强震慑、有实效。
    在制度承接上,细化配套机制,完善问责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制度设计,进一步细分领域、细化程序、明确流程,制定出台《**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关于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管的意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开展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等系列问责工作制度,为规范开展问责提供依据。突出责任清单化,结合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细化量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履责内容,形成责任清单;对照党建责任考核、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等反馈问题,明确整改举措和时限要求,形成问题清单,厘清主体责任的重点和边界,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在问责实施上,突出精准规范,打准问责板子。严守政治方向,聚焦“两个维护”首要任务,坚持把讲政治贯穿问责工作始终,切实在督促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发挥职能作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震慑效应和保障作用。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注重查清问题事实、结果事实、责任事实、因果事实,精准还原权力运行轨迹,分清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管责任,切实维护问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把容错免责关口,明晰容错免责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科学区分为公和为私、有禁和无禁、无意和有意的界限,为领导干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撑腰鼓劲;推行容错免责备案机制,对照清单预判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事前按照管理权限书面报备,备案材料作为实施容错免责重要依据,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到“事前备案”。
    在监督把关上,深化预审联审,把好问责标尺。制定提级预审机制,加强重点专项监督问责案件统筹把关,防止定性量纪畸轻畸重。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搭建集体会商平台,由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对重点问责案件进行过程跟踪、全程互动。落实问责案件评议机制,将问责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评价工作重点,全面加大对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力度,实事求是深入查摆问题,不断纠偏规范。
    在结果运用上,坚持严管厚爱,放大问责效果。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坚持逢案必改,推进以案促改促治制度化、常态化。精准发力纠治思想认识偏差、权责脱节偏差、压力传导偏差,查找责任链条中的“梗阻点”“衰减点”,推动相关单位围绕明责、履责、问责等方面和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审视制度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做实跟踪管理,明确风险防范、跟踪督办、关心关爱、宣传引导等配套机制,按照“谁问责谁回访”原则,采取提前介入分析、加强纪律宣传、跟踪处分决定落实、深入谈心谈话等方式,针对性开展回访教育。
    二、存在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基层在精准规范实施问责过程中还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实施主体、责任认定、综合效果等三个方面。在实施主体方面。一是对问责的科学内涵认识不足。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存在认识误区,将“问责”和“追责”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是问责制度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适用依据、适用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中一些实施主体容易将“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相混淆。二是对问责的主体责任认识不足。虽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及党的工作机关,但实际工作中问责主体缺位和问责主体泛化的问题仍然存在。在责任认定方面。个别地方和单位在问责过程中存在简单化、随意化倾向,忽略了问责性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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