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范泰尔《良心的自由》-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三、威廉·帕金斯:良心的神学
《良心的自由》- Liberty of Conscience
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 The history of a puritan idea
(美)约翰·范泰尔 著
张大军 译
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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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约6300字;粗体字本编标
·编录:杨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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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帕金斯对神学的重视可以视为一种被称作“良心的神学”的新神学的基础。(p17)
帕金斯对良心的定义包括两个重要的思想预设:《圣经》经文的权威性和以官能心理学为基础,这是他对良心做出独特定义的原因。
遵循保罗的认知,帕金斯认为基督徒的良心始终受到《圣经》——特别是《新约》——的规范性约束。
《圣经》的权威高于国家权力。(p18)
基督徒是通过钻研《圣经》——尤其是道德律令——来形成其良心的。(p20)
罗马教会的错误在于倡导对世俗权力的绝对顺从,正如他们倡导没有《圣经》依据的对教会的服从那样。(p22)
家庭、教会、国家、企业等基本的机构都并列地存在于上帝涵摄一切的主权之下。。。机构的设立是为人类服务的。。。人们对国家法律的遵从与他们首先顺服上帝的事实是吻合的。(p23)
如果国家在诸如宗教等基本问题上越权的话,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立场:
如果人类的法律最终包含邪恶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对良心的约束力了;反之,人们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义务(p24)
人们显然对于良心已经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
一种态度脱胎于政府官员以及其他支持传统英国思想模式的人的思想,将良心视为政府管辖权限之内的一种活动。(p25)
另一种良心观出现于清教徒群体中,其主要代言人是威廉·帕金斯。它认定,作为人的天赋的良心超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威之上。良心处于人及机构的权柄之上,因为它直接归属于上帝。(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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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自由
三、威廉·帕金斯:良心的神学
P17
威廉·帕金斯于1557年来到剑桥大学,发现那里已经有一种旨在提升英格兰教会和社会的精神生活质量的热烈氛围。和许多同时代的人一样,帕金斯也经历了戏剧性的认信过程,此后便转向对敬虔生活的热烈追求之中。帕金斯是个有天赋的教士和作家,事业早期便已声名在外。虽然他1602年去世时年仅44岁,但却留下了三大卷神学论文。单纯从著作数量上来看,帕金斯的作品比伊丽莎白时期的任何一个清教徒都多。
帕金斯的作品与同时代人的作品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他的作品显示出帕金斯对于良心的极大热情,而这一点是其他清教徒所没有的。事实上,帕金斯对神学的重视可以视为一种被称作“良心的神学”的新神学的基础。说帕金斯开创了一门新神学,并不意味着清教神学教义标准被抛掷一边。清教神学中的主要教义,如上帝的主权、因信称义,以及其他新教传统教义,都被帕金斯保留了下来。
帕金斯的良心神学基于一个假设,即良心对于决定灵魂状态起着关键的作用。事实上,对灵魂的状态,基督徒始终抱有兴趣并且十分关注。不过,帕金斯认为良心是让基督徒能够高度准确地确定其灵魂状态的手段和工具。他对良心的强调使得他不得不对良心作出定义并对它如何起作用作出描述。于是,他就良心问题写了大量著作,另外还写了一些著作描述良心是如何起作用的。帕金斯关于良心的奠基性著作被命名为《对话》(the Discourse)这部著作,连同他的《为良心辩护》(Cases on Conscience)对良心作出了定义并概略列出良心问题的基本类型。对于帕金斯而言,良心涵盖了所有神学论题,这一点可以通过下述事实被发现:帕金斯把救赎问题描述为“良心问题,而良心是迄今为止最为伟大的东西”。
P18
尽管对帕金斯在创立良心神学中所起的作用需做进一步了解,但本书只限于考察他对于良心所下的定义,以及这个定义所引发的伊丽莎白时代的人对于良心自由的兴趣。
帕金斯对良心的定义包括两个重要的思想预设:《圣经》经文的权威性和以官能心理学(编者注:官能心理学乃是在中世纪兴起的一种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的心理学。这种心理学把亚里士多德学说与晚期罗马和伊斯兰的医学结合起来。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三种官能:一般感觉、想象和记忆。后来,有的学者提到三种官能,有的学者提到五种官能。)为基础,这是他对良心做出独特定义的原因。对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夸大都是对帕金斯关于良心定义的歪曲。
关于《圣经》经文权威性的预设从下列方面影响了帕金斯对良心的看法。首先,帕金斯在《新约》中找到了良心教义的明确依据。圣保罗是良心概念的主要阐释者,他常常提到基督徒通过良心所获得的自由和释放。帕金斯的良心神学是对保罗原则的详细阐述。遵循保罗的认知,帕金斯认为基督徒的良心始终受到《圣经》——特别是《新约》——的规范性约束。在他描述良心的责任与自由时,他总是以《圣经》的教导为依据。从伊丽莎白时期人们关于权力之源的争执来看,帕金斯的神学立场强化了清教徒所宣称的观点——《圣经》的权威高于国家权力。
帕金斯良心神学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从官能心理学的角度描述良心。当然,运用官能心理学并非帕金斯的首创,而只是对罗马天主教学者的有意模仿而已。根据官能心理学,良心是认识的一部分,而认识又是灵魂两个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一个是意志。良心与认识有关,因为良心的活动离不开理性;理性又是认识的必不可少的要素。(p19)帕金斯用家喻户晓的“马车夫和马车”的例子来阐明良心是认识的一部分的观点。就像马车夫可以引导马车一样,认识中的理性和良心也引导着人。相比之下,意志只有能力去选择或者拒绝一些行为,它并不具有指导性。
P19
帕金斯做了进一步的划分,他将认识分为理论上的和实践上的。理论上的认识判断真伪,但止于理性的沉思;另一方面,实践性认识判断特定的行为,确定其好坏。帕金斯认为,良心是实践性认识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用来判断具体的行为。
根据帕金斯的观点,还应作进一步的区分,因为良心不仅仅是认知。帕金斯说,如果良心仅仅是认知,它就能够被消灭,但这是不可能的。良心是一种天生的能力,也就是说,良心发挥了认识的功能,而不仅仅像单纯的认知那样是认识的一种产物。帕金斯认为良心是一种天生的能力的主张是基于自身的体验:他无论如何都无法摆脱良心。这种观点从圣保罗写给罗马人的书信中也能获得支持,在这封信中,保罗曾教导说,良心可能会堕落,但却一直作为上帝律法的见证而存在。
帕金斯运用官能心理学对良心所作的定义理解起来并不那么容易,但是他对良心目的的讨论却帮我们架起了一座连接官能心理学和现代思想的桥梁。他指出,良心可以判断良心内驻于其中的人们的行为,并给予赞许或谴责。良心的功能仅仅关系到自我的行为,良心是自我的一部分,因而不能判断他人的行为。在帕金斯看来,对他人行为的是非判断充其量不过是认知而已。
帕金斯认为,良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的见证作用。帕金斯所提的见证作用是指良心与自我的其他部分对话的能力;即他人所说的“良心的声音”。良心不仅是自我的见证,也是上帝的见证。良心作为自我以及上帝的见证而存在,是帕金斯的基本观点。他说,良心是上帝安放于人心中的,以使人有办法知道其行为是否合乎上帝的道德律令。用帕金斯的话说就是:
P20
良心具有一种属神的本性,是由上帝安放在他与人类之间的,作为仲裁者施行审判,并向上帝申明是赞成还是反对人类。
帕金斯承认,良心对于是非对错有着某种先验的感觉,但这并非基督徒良心的来源,基督徒是通过钻研《圣经》——尤其是道德律令——来形成其良心的。然而,对帕金斯而言,道德律令不仅包括《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也包括《新约》中所讲的道德律令。一个人如何遵守道德律令的问题在他的实践神学和对良心问题的看法中有所阐明。
实践神学的两个一般特征有助于让它保持正确的方向,也有助于向现代人阐明它的含义。对帕金斯而言,《旧约》所教导的道德律令意识往往会被基督徒在基督里的自由所冲淡。事实上,人们或许会用清教徒看重《新约》过于《旧约》的事实质疑他们对于良心的强调。后来的事实证明,一些清教徒由于过分强调《旧约》,以至于他们看不到关于良心的定义有什么特别的价值。在帕金斯和后来的清教徒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实践神学的第二个特征是:根据基督对道德律令的总结排列良心问题的倾向。因而,良心问题实际上是三种基本问题类型中的一种:自我和上帝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我和他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只涉及自我的问题。这三大类型都包含可以想到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帕金斯将这些问题罗列出来,显示了他令人称羡的逻辑性。
这种一般性的概述所具有的普遍包容性为实践神学的评论者们讨论包括教会、国家和个人关系在内的各种人类关系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是对他们提出了挑战。帕金斯对这一类问题也表现出特别的兴趣,至少他长篇大论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并且是努力而坚定地去做的。在有关教会和国家的相关评论的导言中,帕金斯陈述了透彻地阐释这一问题的理由,即他确信罗马教廷长久以来都在扭曲良心在人类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这样写道:
P21
我将在此就这一观点稍作考察和驳斥,即教廷的根基至今依然存在;换句话说,世俗和教会依然有权控制良心,据此而制定的法律对可赦之罪(mortal and venialsin),依然有着真实而且被视为适当的约束,俨然上帝的律法。
帕金斯对天主教习俗的关注源于这一事实——在他看来,天主教会的做法已经对上天赋予基督徒的良心自由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值得一提的是,他指出了两处他认为罗马方面的行为已变得具有危害性的地方,即教会和国家。
就教会而言,帕金斯认为,罗马教会传统中所有没有《圣经》依据的规条都是对《新约》中所教导的良心自由的不必要且不合理的侵害。帕金斯以典型的清教徒的方式,通过阐述他自己的观点,列举了14处错误并逐一加以反驳。这里有一个例子能充分说明问题。《加拉太书》第五章的其中一部分提到:“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帕金斯非常清楚这句话的意思:
上帝在《新约》中已经赋予了良心以自由,基于此,它也不受上帝的其他律法的束缚,除非这些律法和教义是救恩所必须的。
帕金斯引用了一位不知姓名的罗马作者的话,这位作者认为,《加拉太书》的这段话仅指要将人从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脱离律法的咒诅,而不是摆脱所有在上者的律法。帕金斯反驳道:
P22
我重申,这一想法是极其荒谬的:即认为上帝将良心的自由赐给我们,不受上帝的律法的束缚,但却仍然要求我们将良心置于有罪之人所定的法律之下。
帕金斯的这段评论不仅强调了他的这一观点——《新约》福音书已经将自由赐给了人类,同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它还表明了人不受任何由他人所定的法律的辖制。当然,他并非是在宣扬无政府主义;而是在强调这一事实:即所有的法律都来自上帝。这种论点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可以找到。它与前面提到的伊丽莎白时代政府官员所宣称的国家有与生俱来的权力与威望的说法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根据帕金斯的观点,基督徒服从于国家是因为新约要求他们顺服,而并非由于国家本身拥有天赋的权柄。至于人如何顺从国家,帕金斯在讨论罗马教会的错误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概述。
罗马教会的错误在于倡导对世俗权力的绝对顺从,正如他们倡导没有《圣经》依据的对教会的服从那样。随后帕金斯阐述了个人应该如何与国家相处的方式。某些世俗的实证法律(positive civil laws)是必须遵守的,因为它们只是重复了上帝的道德律令,比如针对谋杀的法律。实证法中还有一类是来自上帝赋予地方官员维持和平及公共利益的权力。这一类法律被帕金斯称为“有益的法律(wholesome laws)”,但他强调这绝不意味着对地方官员无限制的全权委托。这些法律中也包含了“中立”的东西,也即,上帝并未明确要求的以及和良心自由无关的事项,比如缴税。
帕金斯在谈到世俗事务时还提到了第三类相当有趣的法律,他称之为“惩罚性法律”。此处他意指规范诸如商业行为之类的法律,或动机模糊的法律,或者并无明确要求的法律。帕金斯认为,在这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他想做的事情,只要他准备好接受随之而来的惩罚。很明显,在世俗事务上,帕金斯并不是那种持这一观点的人——即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因此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得遵守法律。
P23
帕金斯的关于个人如何处理与国家关系的描述,与伊丽莎白时代盛行的观点相比,不仅具有突破性,而且还有革命性的意味。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帕金斯眼中的基督徒遵守着其他人所遵守的绝大多数法律,他不能杀人、不可偷盗。帕金斯和他人观点关键和根本的区别集中在很小的范围内,但这没有削弱下述事实的重要性:帕金斯的理论是建构于一个对权力和权威的不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能够最适当地描述帕金斯理论的那个词是领域主权观(sphere sovereignty),领域主权一词通常被用来描述加尔文的机构观念。这个词假定所有机构的权力都来自于上帝的创造命令。每一个机构都为着某一目的而创立,因此被赋予了特定权力和特定的管辖范围。至于这些界定到底是什么,可以通过考察创造中隐含的秩序来寻找答案,也可以从《圣经》的书面启示中获知。家庭、教会、国家、企业等基本的机构都并列地存在于上帝涵摄一切的主权之下。如果没有人类的存在,那么这些机构也就不会存在;由此产生了这一思想——即机构的设立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直接并首先与上帝发生关系。这就是帕金斯在反对罗马教会的下述观点时所想到的:世俗和教会的管辖范围包括对良心的控制权,并且由这些机构所设立的法律与上帝的律法本身有着同等的功效。主权领域观和帕金斯的观点都认为,人们对国家或者教会的服从,是因为当国家或教会拥有管辖权时,在他们的内心有一个神圣的命令引导他们服从其管理。因此,人们对国家法律的遵从与他们首先顺服上帝的事实是吻合的。
只有认识到帕金斯的关于权力的观点与盛行的观点有着极大的区别,才能够领会帕金斯所说的个人反对国家法律的意思。对帕金斯来说,(p24)次级政府官员管理不善并不成其为一个重要问题:可以推测,他可以透过向更高级别行政长官的申诉来加以匡正。如果国家在诸如宗教等基本问题上越权的话,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立场:
P24
如果人类的法律最终包含邪恶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对良心的约束力了;反之,人们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义务。
人们在某些情况下一定要拒绝政府的要求的看法并不是帕金斯的突发奇想,加尔文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加尔文的言辞更为强硬,他认为基督徒更应该“唾执政者一脸”,而不是服从与上帝的道德律令相悖的法律。其中的观点是一致的,因为两者都教导人们要首先顺服上帝。
帕金斯深化对良心自由的理解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他的贡献还未被充分认可。也许他最有意义的成就是他以基督信仰和宗教改革的视角对什么是良心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他关于良心的观点——良心是一种可靠而且合理的管道,为人类和上帝提供权威的见证——一直贯穿了以后两个世纪的宗教改革思想。同样重要的是他对于良心如何作用于诸如政教关系等具体问题的系统描述。
良心自由是帕金斯关于良心的整体概念的支撑点,它被用于多个方面。帕金斯宣称:“上帝在《新约》中已经赋予信仰以自由”,这反映了他对于良心自由的总的看法。这种声明并不意味着一种特许或者无政府主义,也不表明,人是完全自由而且自治的。基督徒必须服从《圣经》上的禁令,这些禁令在帕金斯的实践神学中已经列出。就信仰而言,基督徒必须遵从有关救恩的基本教义。在帕金斯看来,《使徒信经》所罗列的已经足够,尽管何为必不可缺的教义最终取决于《圣经》。
P25
帕金斯关于基督教徒应当如何处理与国家的关系的描述表明了他的良心自由观的另一面。就像宗教中的情形那样,如果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则会附有一定的基本义务,但帕金斯不会承认所有以秩序的名义所施行的法律。比如调整商业的法律就不限制良心,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人就有良心上的自由去追求他自己的目标。
然而,更严重的是与上帝的道德律令相冲突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的良心自由并不受政府的限制。这一点可以通过领域主权观得到很好的理解。教会、政府和个人都有其自身的责任和权力范围,但任何一方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其他任一方,事实上,它们的权力都首先来自上帝。这种良心自由的观点认为,就与任何其他领域的关系而言,人是全然自由的,只有出于《圣经》的命令,才会服从它们。因此,帕金斯就假定:除了那些被《圣经》要求服从之事,人的良心是全然自由的,不受国家辖制。
总之,因为种种原因,威廉·帕金斯在良心自由概念的发展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依据《圣经》和官能心理学对良心所作的系统阐述成为后世数代人的标准。此外,他在这一框架下对良心所下的定义也为下文中的自由意指什么给出了适当的定义,即“上帝在《新约》中已经赋予良心以自由”。毫无疑问,帕金斯眼中的基督徒对教会、政府和他人都负有很多责任;但是从一开始他就认为《新约》中的基督徒享有良心的自由,因此,他的观点与伊丽莎白女王及其政府截然不同。
到伊丽莎白女王的统治行将结束时,人们显然对于良心已经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态度脱胎于政府官员以及其他支持传统英国思想模式的人的思想,将良心视为政府管辖权限之内的一种活动。按照领域主权论的观点,这意味着政府认为所有良心事务均处于其管辖范围之内。(p26)尽管政府认为它对于个人良心拥有完全的主权,但总是存在着它屈从于自己的统治对象的良心问题。它选择做出让步的这些问题就构成了容忍政策。另一种良心观出现于清教徒群体中,其主要代言人是威廉·帕金斯。它认定,作为人的天赋的良心超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威之上。良心处于人及机构的权柄之上,因为它直接归属于上帝。尽管良心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制约,它只在上帝圣言中清楚表明的那些情况中受到约束。根据领域主权论,良心是在国家和教会的管辖范围之外的。换言之,个人的良心是全然自由的,它本身就是一个领域。
P26
在17世纪到来时,这两种观点——良心的容忍和自由——在旧英格兰延续下来。在头40年中,它们更多地成为政治和宗教事务中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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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 3
第二章 1600-1640年旧英格兰的容忍政策与良心自由… 31
第三章 良心与海湾殖民地建造者:1630-1640年… 61
第四章 1640-1660年旧英格兰的良心自由… 95
第五章 复辟时期的英格兰:良心自由的衰落… 123
第六章 美国对良心自由的接受:1630-1770年… 145
第七章 美国革命中的良心自由… 179
第八章 结论 … 209
参考文献…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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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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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拉太书 5:1 和合本)
It is for freedom that Christ has set us free. Stand firm, then, and do not let yourselves be burdened again by a yoke of slavery. (Galatians 5:1 NIV)
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侍。(加拉太书 5:13 和合本)
You, my brothers and sisters, were called to be free. But do not use your freedom to indulge the flesh; rather, serve one another humbly in love. (Galatians 5:13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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