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条针对的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这一条的基本前提很好理解,就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虽然好理解,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对于上面提到的“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计算,比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生效时间到底是从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算起,还是相关处分文件下发算起,或是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时算起,因为极有可能这期间一两天的时间差决定了当下选拔任用干部到底有没有此人,或评优选先到底是否推荐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什么样的答案都有,但最常见的多数意见是“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时间”。其实,为了彻底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我们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写上一句类似“本处分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XXX年X月X日终止”这样的说明。
我们接着来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之后怎么样呢?后面有“两个不得”的禁止项,分别对应党内和党外两种情形——
第一个“不得”,是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什么是“党内”呢?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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