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第十四、五、六条)不同对象的**处分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主要学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这三条学完后,《条例》第一编的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就全部学完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本条主要针对的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大家请注意这一区别,如果是“党员、干部”则指的是所有的党员和所有的干部。而“干部”,通常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军队中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因此,此处所说的“党员干部受到**处分”,既有别于党员受到**处分,也有别于干部受到**处分,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处分的情形。受到什么**处分呢?也就是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五种处分。
好的,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之一的),这是前提之一;还有一个前提,即“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需要同时”四个字说明了这两个前提是务必要同时满足的;“进行组织处理”,什么是组织处理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四条的第一段,说的就是对于党员干部这个群体,收到了**处分,同时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那么,不能因为有了**处分就不做组织处理,而应该同时进行。
第二段,说的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第二段这句话说的非常明确,也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产生理解偏差的,是“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这里说的是“代表大会”而非“党员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我们不能把“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混淆了,也不能把“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选举出来的“党组织委员”弄混淆了。
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该终止其代表资格。”这句话里面有两个混淆点:①“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包括“留党察看”吗?我国法律法规所说的“以上”或“以下”都包括本数、本级;②“终止”而非“中止”,说明代表资格在终止后是不能恢复的,只能等到下一届按规定再选;而“中止”有暂停的意思,是能够恢复的。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违犯**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改组,二是解散。第十五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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